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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就業保險法》第19條之2配合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之修正,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,不得同時請領津貼之規定,1月18日起,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之父母,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即可同時請領津貼。「無工作收入之父母」即日起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,符合請領條件者,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(再)認定時,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申請。勞工保險局將按新規定,以受扶養之眷屬人數,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%加給給付或津貼,最多加給20%。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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